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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乡人杜琳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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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特色君主立宪制

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或很少限制的传统君主制曾是人类社会过去几千年来的常态制度,只是在现今约230个国家与地区中,尚实践君主制的国家,只剩下30来个,且多是立宪型君主制。

所谓立宪型君主制,是说君主的权力和权利受到宪法及宪法惯例约束的君主权。可以说,这是利君主与民主结合,且民主占优势的制度安排。有君主的国家,也是历史较悠久的国家,其君主制则是历史遗业。

至于拥有悠久历史,曾有君主制,而又转型为共和制(非君主制)的国家,多历经了激烈的社会政治革命,才废除君主制,如第一次大战后,战败国德国;1911年中国辛亥革命后,在1912年转型为民国或1917年的俄罗斯革命。革命首先便是革掉君主的命──如法国革命把国王送上断头台。1650年代,英国也曾杀掉国王。

今天,主流的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640-60年代的英国。当时贵族群起反对国王加大征税,而打起战争,结果是英王战败为终,终而建立了议会主权,也就是实权从国王手中落到贵族掌控的议会手中。

君权神授观

权力从国王转移到贵族掌控的议会后,又要保留君主制,这又该如何自圆其说!众所周知,传统君主的权力,多源自君权神授观,不仅是欧洲,中国与伊斯兰世界皆然,如中国的天子,其权力来自君权天授(故天之子),伊斯兰也把统治者的权力定位为阿拉的代理人,即代阿拉行使权力。

大马传统的统治者,如拉惹(Raja)和苏丹,也是选择君权神授观,来合理化与正当化绝对权力与权威。既然是源自神,当然也只有神才能限制其权。世上是无人可抗拒其绝对权力与权威的。

英国贵族的做法是,把君主的权力来源与国会结合一起,如把国会定位为君主,上议院与下议院三位一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形式上也尊君为权力最高的统治者,惟实权则掌握在国会,是所谓,君主统而不治,政府治而不统。也就是统与治是可以分开的。统是所有权,治是使用权,行使权力的权。

以中港关系来说,也可以说中国拥有香港的主权(所有权),而香港政府享有治理特区的使用权,即中国统而不治,香港治而不统。

大马半虚君制

在英国,君主的实权是被架空,可形式上依然被尊为君主,政府也自称是国王的政府,如Her Majesty's Government(即女王的政府);同理议会中的反对党也自称是忠于国王的反对党。

在实际的操作中,国王便成了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与国家统一团结的象征。国王不仅是名义上的三军总司令,拥有封爵权(封赐荣典,爵位等)与赦免权等。同时,国王对国家大事也拥有知情权,对政府发出警告权或给予激励的鼓励权等。惟,国王须循揆行使这些权力,尽管形式上位高权重,可实际上得依宪法或惯例。依据内阁谏议行事,若否便会发生宪法危机。

就大马来说,基本上也是依据英式议会君主制操作,如宪法第32条文表明,国家元首是联邦最高领袖,也是国家第一人,而元首后居次,即元首后是第一夫人(而非首相夫人)。第39条则表明行政权落在国家元首,而国家元首也是国会中,与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中的一位。尽管如此,宪法第40条文表明:国家元首得依内阁谏议行事。

只是,这并不表示国家元首是完全虚位的虚君,而是享有一些裁量权(斟酌)权,如在任命首相,解散国会或涉及统治者特权和尊严的事宜等。当然,这些裁量权的行事也得依据宪法或宪法惯例行使。否则,就不是君主立宪制。如按照宪法惯例,国家得任命在议会中得到多数议员支持的国会议员为首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这裁量权,如首相人选各得50%的支持。在这情况下,国家元首便成了造王者。

大马立宪君主制的一个与众不同特色是,其是由统治者会议产生轮任制的国家元首,是由9个拥有传统统治者组成的会议中产生的元首。这个统治者会议本是英国人在1890年代从印度引进的,本来称为王公会议,目的是为了协调马来联邦4州苏丹不定期聚会,后才制度化为轮任型元首制,而这轮任想法则源自瑞士的委员会制(即轮流当委员长)。

大马的统治者会议也有其特定职能,如选出或罢免正副国家元首;允许或拒绝任何宗教行为能否推行于全国;对任命高级官僚拥有征调权;享有赦免权或任命特别法庭等;或认可或批准一些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涉及马来人特殊地位,伊斯兰为联邦的宗教,马来语为国语及官方语言,改变州界线等。显见,大马的君主制并非完全虚君制,而是在特定领域与事项中拥有特定实权的与君主,可说是半虚君制。

有关特别法庭,是个用来审理有关君主案件的法庭,本来在1994年之前大马各州统治者与国家元首是享有法律豁免权;只是在1993年,时任首相马哈迪有意免去他们的法律豁免权,也就是君主犯罪也得受到法律制裁。只是这个起诉有特定程序,如得事先得到总检察长的认司,统治者会议也有权任部份大法官;享有赦免权等。

民族凌驾忠君观念

除了免除法律豁免权事件外,在1983年首相马哈迪也曾试免除国家元首的紧急状态发布权及搁置法案的权力;只是,经过一番争议后,紧急状态宣布权保留给国家元首,首相拿不到这个权力。而御准事宜则规定30天后,若不御准便自动生效。这些事件显示,若实权领袖权力够大够强,是可能削弱君权的。可当实权领袖权力趋弱时,便不敢轻举妄动。

历史地看,早在1940年代后期,各州统治者的权威便已受到削弱,有人甚至提出:“君主成为平民,平民成为君主”的说法。突显出自1946年以来马来民族主义已跨越各州的州界形成了“一个马来民族”的民族观念,使民族观念凌驾传统忠君观念,这个从忠君转到忠于民族的转变也是马来政治动员的根本动力来源。

尽管如此,由于马来民族得借用传统君主制的存在与延续来巩固“马来人的马来亚”观念,君主制还是有其实用价值的。本来世袭君主制可强化人民对君主的认同,大马因国情特殊使得这方面的潜能受到限制。此外,君主若不严守不干政的原则,也会削弱其权威,因为只有不干政才能保持超然与不会出错的崇高地位,而把责任归给政府。


[ 此貼被外乡人杜琳琅在2022-01-17 09: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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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1-17 09:17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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